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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谭里广与廉江市安铺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里广,廉江市安铺运输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383号原告:谭里广,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廉江市安铺运输公司,住所地:廉江市安铺镇城南体育二路12号。法定代表人:谭康平,公司经理。原告谭里广诉被告廉江市安铺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里广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撤诉。其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里广撤诉。本案受理费616元,由原告谭里广负担。审判员  麦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