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国富、休宁县齐云山工艺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富,休宁县齐云山工艺木制品厂,吴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国富,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琳,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安,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休宁县齐云山工艺木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注册号341022000009189(1-1)。投资人:吴金平。被执行人:吴金平,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王国富与休宁县齐云山工艺木制品厂、吴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休宁县齐云山工艺木制品厂、吴金平拆迁补偿款2514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休宁县齐云山工艺木制品厂、吴金平拆迁补偿款2514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远 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义强(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