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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景锋、俞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景锋,俞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执保34号申请人:张景锋,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申请人:俞健,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担保人:张翠梅,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东门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0********。申请人张景锋与被申请人俞健及王凯禾、曾爱珠、张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汉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俞健价值52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担保人张翠梅以其位��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47号1323室为申请人张景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景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翠梅以其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47号1323室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俞健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82幢1608室房产。三、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景锋垫负。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沈小放审判员  张金生审判员  林玮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