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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德州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德州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负责人:黄忠升,经理。被执行人:德州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265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德州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朱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