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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申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向源知、向莉向莉与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其他行政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源知,向莉,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源知,男,193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向莉,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莉,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中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易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琳,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向源知、向莉因诉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简称北碚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9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向源知、向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诉讼程序及裁判文书格式,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责令北碚房管局限期履行碚房拆裁字[2010]2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中规定的房屋产权调换法定职责。北碚房管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负有向被拆迁人履行房屋安置义务的主体为拆迁人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莉在一审中亦自述其已以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碚房拆裁字[2010]2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因北碚房管局并不具有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故向源知、向莉要求北碚房管局履行安置房屋的法定职责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向源知、向莉的起诉,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定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向源知、向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向源知、向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尹 洁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