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三奶与陆利刚、徐亚娟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三奶,陆利刚,徐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3896号原告:许三奶。被告:陆利刚。被告:徐亚娟。原告许三奶为与被告陆利刚、徐亚娟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确认(2015)东商初字第7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陆利刚应履行的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陆利刚、徐亚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三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利刚、徐亚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3日、4月28日,被告陆利刚向原告许三奶借款20万元、70万元,被告陆利刚出具借条二份,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按2%计算。后被告陆利刚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一直未还,原告为索款诉来本院。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71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陆利刚应归还原告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3日起计算,借款本金7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28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8月19日止尚欠借款利息16.4万元,此后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该判决书已生效。两被告于2002年9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0月27日登记离婚,上述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71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告陆利刚应承担的债务为被告陆利刚、徐亚娟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受理费14376元,由被告陆利刚、徐亚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宇强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