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效平与李瑞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效平,李瑞滨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初2309号原告(反诉被告):黄效平,女,1950年7月20日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岳庄村张油坊妇女主任,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会,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系黄效平之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明,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李瑞滨,男,1984年11月19日生,汉族,上海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聊城办事处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咸柱,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反诉被告)黄效平与被告(反诉原告)李瑞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效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会、李瑞明,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黄效平与李瑞滨于2017年1月14日签订的借条无效;2、案件受理费由李瑞滨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两家有一块耕地相邻。2017年1月政府征收该土地时,原告要求和被告各自与拆迁服务中心签订征收协议,但被告担心拆迁服务中心不给签订协议,就想以一方的名义签订,因有分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时,被告提出,如果按照原告的要求无法签订土地补偿协议,造成双方无法得到补偿,让原告给其50000元的损失。随后,原告就给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显示借款50000元。原告将该借条交给被告后,双方就共同到拆迁服务中心签订协议,拆迁服务中心依法和原、被告分别签订了补偿协议并结算完毕。被告要求原告支付50000元。原告认为,当时出具借条时,是说如果不能签订协议,自愿给其支付50000元损失,现双方均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借条就不能生效。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反诉原告)答辩称,黄效平所诉不属实,黄效平借款客观存在,并且李瑞滨已经支付该借款。黄效平与李瑞滨各自与拆迁服务中心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各自领取了自己的补偿款。黄效平为逃避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故意与拆迁协议牵连,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黄效平的诉讼请求。李瑞滨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人民法院2017年1月14日黄效平给李瑞滨出具的借条有效;2、判令黄效平向李瑞滨还款50000元及利息;3、反诉费用由黄效平负担。事实和理由:黄效平与李瑞滨系同一村村民。2017年1月14日黄效平因个人用款向李瑞滨借款50000元。李瑞滨在上海恒新金融公司聊城营业部工作,从事大车的分期贷款业务,平时经手大量现金。李瑞滨家中自备保险柜。黄效平提出借款时,李瑞滨向其支付现金50000元,黄效平出具借条一张,黄效平并在借款金额及借款人处签字、捺印。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4月14日。黄效平于2017年3月6日向法院起诉确定借款无效,令李瑞滨无法忍受,其起诉理由更是与借款无关。双方分别与拆迁服务中心签订征收协议并领取征收款,并且征收协议的时间为2017年3月,借款时间为2017年1月。黄效平将毫无关联的事情与借款混在一起,试图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李瑞滨无法接受。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原告(反诉被告)辩称,黄效平和李瑞滨不存在借贷关系,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借条,当时只是担心黄效平及李瑞滨无法分别和拆迁服务中心签订补偿协议,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黄效平给李瑞滨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应视为二人的一种协议,该协议是否生效是以双方能否分别与拆迁服务中心签订补偿协议为基础,现双方均与拆迁服务中心签订了补偿协议,故李瑞滨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黄效平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编号为ICZS201309889号黄效平与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和编号为LCZS201601421号李瑞滨与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证明黄效平和李瑞滨分别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2、出借人李瑞滨和借款人黄效平出具的借条一张,内容为黄效平因个人用款向李瑞滨借款50000元,证明黄效平手中也有该份借条的原件,不能证明是黄效平真正向李瑞滨借款。3、2017年1月13日,李保民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黄效平94年分地时共分得7口人的地,每人1.41亩,分得的地共10.5米长。原告证明其土地被征收。4、黄效平之子王学会与李瑞滨的通话录音,该录音显示:?李瑞滨,黄效平怎么给你的借条?李:我配合指定地边,黄效平说如果弄不成,她自己从家里拿这个钱。李瑞滨并在该录音中称让黄效平出具借条与其从事的行业有关。被告对原告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黄效平要求留有一份借条,便于记清还款时间,所以有两份借条;对证据3认为黄效平的土地面积明确,不存在与李瑞滨土地混同、地界不清的问题;对证据4认为与黄效平借款无关。李瑞滨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瑞滨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证明黄效平陈述的面积与拆迁面积一致,不存在面积不清的问题。2、2017年4月14日,黄效平出具的借条,证明黄效平向李瑞滨借款50000元。3、刘鸿太和张恒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李瑞滨为上海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聊城营运部员工,从事大型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平时接触大量现金。4、照片7张,其中一张照片显示黄效平书写借条的现场情况,证明李瑞滨的家庭住址及其房间内存放有保险柜,有借给黄效平款项的实力。黄效平对李瑞滨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其主张;对证据2认为与黄效平提交的借条一致,借条不可能有两份,不能证明黄效平向李瑞滨借款;对证据3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其中有黄效平书写东西的照片称是黄效平本人,但书写内容不清楚。同时认为2016年年底,黄效平所在的张油坊村拆迁,张油坊村每户均由100万以上的拆迁款,不可能向李瑞滨借款。经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黄效平与李瑞滨均是湖西办事处岳庄村张油坊村民。二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一诺小区对面均有被拆迁的土地,且二人的土地相邻。因西关街西延工程,二人的土地被拆迁。二人因该块土地分别于2017年3月与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领到了补偿款。黄效平称因与李瑞滨的土地地界不清,拆迁部门不予签订拆迁协议,黄效平找李瑞滨确认地界,以便双方分别签订协议。后商议由黄效平出面签订二人的拆迁补偿协议,如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黄效平给付李瑞滨损失50000元,李瑞滨表示同意。因李瑞滨要求黄效平出具借条,黄效平便在李瑞滨书写好的两张借条上签名,黄效平及李瑞滨每人保留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人黄效平(身份证号,因个人用款于2017年1月14日向出借人李瑞滨(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元),于2017年4月14日前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黄效平,出借人:李瑞滨,2017年1月14日。黄效平给李瑞滨出具借条后,李瑞滨到现场确认地界,后黄效平与李瑞滨分别于拆迁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李瑞滨对黄效平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黄效平就是借款,与签订拆迁协议无关。李瑞滨提交照片7张,证明其家中存放有保险柜,具备给付黄效平借款的能力;并且其中一张照片显示黄效平在书写借条;李瑞滨并提交刘鸿太和张恒的证人证言,证明其是上海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聊城营运部员工,平时接触大量现金。黄效平对李瑞滨的证据不予认可,黄效平称根本不是向李瑞滨借款。黄效平提交了黄效平之子与李瑞滨的通话录音,显示李瑞滨因配合黄效平指定地边,黄效平给李瑞滨出具了借条。李瑞滨并称让黄效平出具借条与其从事的行业有关。李瑞滨认为该录音与黄效平借款无关。本院对李瑞滨的调查笔录,李瑞滨称黄效平出具了两份借条,原因是黄效平自己想留存一份;李瑞滨认可自己被拆迁的土地与黄效平被拆迁的土地相邻;李瑞滨并称当时给黄效平拍摄书写借条时的照片时,自己出借的款项就在黄效平的旁边放着,拍照时没有拍上。黄效平对李瑞滨的主张不予认可。另查明:黄效平及李瑞滨所在的村庄拆迁,被拆迁户都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款。本院认为,案涉借条载明的款项是否系黄效平向李瑞滨借款?从黄效平之子与李瑞滨的通话录音及本院对李瑞滨的调查笔录看,李瑞滨认可其被拆迁的土地与黄效平被拆迁的土地相邻,并且黄效平给李瑞滨出具借条的前提是李瑞滨配合指定地边,应认定该借条系双方约定的不能签订拆迁协议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均签订了拆迁协议,双方均没有违约。故该借条不能证明黄效平向李瑞滨借款5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从李瑞滨提交的黄效平出具的借条上看,显示借款原因是因个人用款。黄效平是年近七旬的老年妇女,下有成年的孩子,家中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李瑞滨未能举证证明黄效平借款的原因;从李瑞滨提交的照片和刘鸿太及张恒的证言看,李瑞滨拍摄了黄效平书写借条的照片及其家中存放有保险柜的照片,结合李瑞滨系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聊城办事处工作人员,从事大型车辆的融资租赁业务,平时接触大量现金等情况分析,李瑞滨既然能拍摄到黄效平书写借条的照片,同样也能够拍摄到给付黄效平款项的照片,李瑞滨提交的证据中唯独没有款项过付的证据,故不能证明李瑞滨给付了黄效平借款50000元。综上,李瑞滨不能证明给付黄效平款项50000元,李瑞滨要求黄效平偿还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效平于2017年1月17日给李瑞滨出具的借条无效。二、驳回反诉原告李瑞滨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用525元,均由李瑞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