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杨某、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杨某,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876号原告: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广雪,女。被告:杨某,男。被告: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新世纪广场一期1幢D3-11,系肇事车辆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1-1)。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雁,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杨某、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因治疗尚未终结,具体损失无法确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中止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需待付某治疗终结后的损失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发全附:(2017)皖1204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