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仁福与吕峰超、吕仁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仁福,吕峰超,吕仁春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183号原告:孙仁福,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吕峰超,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吕仁春,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仁福诉被告吕峰超、吕仁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仁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峰超、吕仁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仁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仁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仁福负担。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苍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