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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仁福与吕峰超、吕仁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仁福,吕峰超,吕仁春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183号原告:孙仁福,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吕峰超,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吕仁春,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仁福诉被告吕峰超、吕仁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仁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峰超、吕仁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仁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仁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仁福负担。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苍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