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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刘勇军、陈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刘勇军,陈海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0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负责人:石卫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林生,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郭泰更,该社职工。被告:刘勇军,男。被告:陈海明,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被告刘勇军、陈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李哲青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申茜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