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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年豪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年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年豪,又名“陈瑞”,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西县。2012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201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年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年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日9时许,6月3日10时许,6月4日9时许,6月5日9时许,被告人陈年豪一共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在其位于阳西县儒洞镇蓝田村委会西屯南区18号之一的家中一房间处吸食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年豪是累犯,是毒品类犯罪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陈年豪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年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指认图片、辨认笔录、证明、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年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年豪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年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年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年豪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年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年豪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年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应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