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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崇州市崇阳洪海钢板模具租赁站与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州市崇阳洪海钢板模具租赁站,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崇阳洪海钢板模具租赁站。住所地:崇州市。(经营者:桂仁洪,男,生于1957年8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范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崇州市崇阳洪海钢板模具租赁站与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什邡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