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蒋世森与范华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森,范华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1423号原告:蒋世森,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珈立,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华碧,女,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蒋世森与被告范华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蒋世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世森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世森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世森负担。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