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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明与被告赵晓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明,赵晓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592号原告:李彦明,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赵晓斌,男,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原告李彦明与被告赵晓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明以被告赵晓斌暂时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彦明负担。审判长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审判员  宗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