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明与被告赵晓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明,赵晓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592号原告:李彦明,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赵晓斌,男,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原告李彦明与被告赵晓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明以被告赵晓斌暂时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彦明负担。审判长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审判员 宗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