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销售分公司与赤峰市松山区北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销售分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北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277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天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某,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花园*号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北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西段中昊大厦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于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木兰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销售分公司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北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销售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某、陈某,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北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土地出让金15794754.5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6日,按照松北新城总体规划,属原告所有的松山区英金路加油站需要南移,该加油站占地总面积为2425.49平方米(3.64亩),其中有证土地1928.2米(2089亩),租赁土地497.29米(0.75亩),经评估,该宗地起拍价为每亩1953800元。该地块的具体征收工作由被告负责实施,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被告承担1928.2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原告承担497.29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和1928.2平方米的计提溢价部分基金,其余部分由被告补偿给原告。2016年12月14日,原告竞得了宗地编号为E-12-0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面积为2425.49平方米,总价为28000000元,原告依约交清了土地竞价款28000000元,原告应承担的费用为12205245.43元(其中溢价部分基金6436020.43元,0.75亩土地出让金5769225元),被告应向原告退还15794754.57元。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被告未予返还,现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被告现在资金紧张,无法退还。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关于对赤峰销售分公司英金路加油站土地出让金补偿的说明各1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为建设松北新城,成立了赤峰市松山区北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赤峰市松山区松北新城的具体工作,按照松北新城总体规划,属原告所有的赤峰市××区需要南移,该加油站占地总面积为2425.49平方米(3.64亩),其中有证土地1928.2米(2089亩),租赁土地497.29米(0.75亩),经评估,该宗地起拍价为每亩19538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被告承担1928.2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原告承担497.29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和1928.2平方米的计提溢价部分基金,其余部分由被告补偿给原告。2016年12月14日,原告竞得了宗地编号为E-12-0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面积为2425.49平方米,总价为28000000元,原告依约交清了土地竞价款28000000元,原告应承担的费用为12205245.43元(其中溢价部分基金6436020.43元,0.75亩土地出让金5769225元),被告按约定应向原告退还15794754.57元。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被告未予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为建设松北新城,将原告所有的赤峰市××区进行了南移,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北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赤峰市松山区松北新城的具体工作,并与原告达成了补偿协议,双方均应按此协议履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退还土地出让金,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土地出让金15794754.57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北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销售分公司退还土地出让金15794754.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6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文杰审判员  何 滨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抒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