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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3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佳坤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蒋迪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佳坤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蒋迪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3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佳坤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66894773-9),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1-5号门市。负责人:刘昌奇,执行合伙人。委托代理人:蔡东余,重庆德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迪熬,男,1959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佳坤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蒋迪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蒋迪熬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被执行人蒋迪熬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蒋迪熬所有账户进行了冻结和扣划,并及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佳坤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佳坤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蒋迪熬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佳坤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11执36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