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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郜占根、张松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郜占根,张松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郜占根,男,汉族,1962年1月1日生,住登封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松霞,女,汉族,1968年6月8日生,住登封市。再审申请人郜占根因与被申请人张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件的审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郜占根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系合伙关系且因其它纠纷被迫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与原审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故郜占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郜占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晓丹审判员  梁冠卿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