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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明、颜贻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颜贻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财保26号申请人:陈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颜贻琴,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人陈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颜贻琴银行存款160万元,但经本院通知,未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明的申请。审 判 员 郭昆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