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1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革新、袁辉雄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革新,袁辉雄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革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5月5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袁辉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到张谷英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革新、袁辉雄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革新、袁辉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袁革新、袁辉雄伙同刘某龙、邹某苗、袁某良等人在岳阳县张谷某文艺村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袁革新和袁某良代表新改村占股30%,被告人袁辉雄和袁核强代表下庄村占股40%,刘某龙、邹某苗等代表文艺村占股30%,赌场采取“撑船”、“押宝”的方式吸引人员参赌,然后从中抽取“水钱”按占股比例分成获利,被告人袁辉雄总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四千多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6月上旬,被告人袁革新、袁辉雄伙同刘某龙、袁核强等人在文艺村邹某谋家中开设赌场,被告人袁辉雄提供赌博工具,被告人袁革新和袁某良作为新改村的代表,被告人袁辉雄和袁核强作为下庄村的代表负责召集本村的人员参赌并维持现场的秩序。在邹某谋家中开设赌场3天,每天参与赌博人员达三四十人。2、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袁革新、袁辉雄伙同刘某龙、袁核强等人在文艺村曾某成家中开设赌场,采取“撑船”“押宝”的赌博方式,在曾某成家中开设赌场2天,每天参赌人员达三四十人。3、2012年6月下旬至7月初,被告人袁革新、袁辉雄伙同刘某龙、袁核强等人在文艺村兰爱国家中开设赌场,采取的“撑船”、“押宝”赌博方式,在兰爱国家中开设赌场1天,参与赌博人员达三四十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袁革新、袁辉雄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袁核强、刘某龙、邹某苗、曾某成、兰某国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判决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革新、袁辉雄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邀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革新、袁辉雄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革新、袁辉雄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革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辉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辉雄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岳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袁辉雄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袁辉雄宣告非监禁刑。据此,对被告人袁革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袁辉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革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辉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