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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4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佟海诉被告王景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海,王景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民初355号原告佟海,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被告王景明,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原告佟海诉被告王景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佟海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王景明现并非其房屋占有使用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佟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