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4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佟海诉被告王景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海,王景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民初355号原告佟海,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被告王景明,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原告佟海诉被告王景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佟海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王景明现并非其房屋占有使用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佟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