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英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英峰,罗鹏波,候彩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93号申请人:范英峰,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罗鹏波,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候彩限,女,汉族,40岁左右。申请人范英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晋M0HX**奥迪小轿车及晋MFYX**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越野车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299140804682017000006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晋M0HX**奥迪小轿车及晋MFYX**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越野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梁华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