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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乐某、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乐某,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杨某,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贵州省麻江县本院在执行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启智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