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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志武与彭智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武,彭智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446号原告胡志武,男。委托代理人欧志文,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智雄,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新冷路狮子山公园门口。负责人刘正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瑞泉,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武与被告彭智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武以与被告彭智雄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就赔偿事宜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智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志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武撤回对被告彭智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胡志武负担。审 判 长  康太华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