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汤欧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62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欧伟,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欧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6时左右,被告人汤欧伟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更换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从福州市鼓楼区西环北路出发,途经西洪路、东大路,后沿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五四路置福大厦路段时,因避让前方行驶的电动车,碰撞路边机非隔离护栏,造成小车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汤欧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汤欧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汤欧伟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4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汤欧伟赔偿交通设施损失人民币14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欧伟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如实供述、已赔偿交通设施损失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汪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汤欧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欧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欧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瑾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