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31号刘某某:你因陈辉犯非法采矿罪一案,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该案《价格鉴证结论书》、《资中县水南镇高山村陈家坝陈辉、彭建国等人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消耗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消耗储量报告》)等证据存在不合法、不真实、不客观的内容为由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量刑适当。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资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其中一名鉴定员资格证已经过期的问题,一审庭审中公诉人予以了说明,该瑕疵并不对《价格鉴证结论书》的真实性造成重大影响,原判对《价格鉴证结论书》予以采信正确。本案现场勘查是公安机关在同案被告彭建国的指认、见证人姚某某的见证下进行,由具备勘查资质的四川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四〇五地质队作出《消耗储量核实报告》,此后侦查机关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请求再次对陈辉、彭建国等人涉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对《消耗储量报告》进行技术审查,该中心对非法开采的砾石资源的评审意见与《消耗储量报告》一致,因此原判对该证据的采信正确。原判认定陈辉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还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彭建国的供述和现场指认笔录、同案被告郑介刚等人的供述、杨芳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陈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