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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罗开龙与朱光、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开龙,朱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209号申请执行人罗开龙,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赵岗乡曹寨村粉坊组。被执行人朱光,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号。罗开龙与朱光、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光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罗开龙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生效的调解书,申请人已经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光应协助申请人罗开龙办理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28号6号楼2单元5层504号的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朱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28号6号楼2单元5层504号的房屋过户至罗开龙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林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