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行审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河南天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河南天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230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清风路与祥云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0545254-0。法定代表人曹拥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军,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天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东小区文汇街6号院二楼。注册号:4101000000339369(1-1)。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房(行处)罚决字[2015]第0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平房(行处)罚决字[2015]第0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天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张静意向金1000元,余军旗购房首付227798元,师维宏房源保留金230000元,郭雪芬房源保留金180322元,共计639120元;2、处以29000元的罚款。3、处以29000元整的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河南天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退还所收取的预订款性质费用639120元。准予强制执行29000元行政处罚罚款。准予强制执行29000元加处罚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