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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6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唐某1、唐某2与戴素琴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戴素琴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786号原告:唐某1,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唐某2,女,200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唐某1,系唐某2之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戴素琴,女,196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1、唐某2诉被告戴素琴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1、唐某2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唐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唐某1、唐某2负担。审判员  戴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