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诉王青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王青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751号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被告王青东,女,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诉被告王青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承担。审判员 姜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熙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