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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云丽、南充市高坪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云丽,南充市高坪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云丽(莉),女,汉族,1944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峰,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琦,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杰,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云丽因与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高坪环卫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云丽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508号民事判决和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高坪环卫所负担。事实和理由:⒈其于2003年2月入职高坪环卫所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刘云丽接受高坪环卫所的管理并按月领取工资;2008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因此不能简单认定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刘云丽应当享受劳动者的基本待遇。刘云丽被辞退时,高坪环卫所不给予任何补偿侵犯其基本权利。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刘云丽入职高坪环卫所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因此双方间应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劳务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应当再审的规定。总之,刘云丽自2003年2月入职至2015年8月13日被辞退,持续工作12年多,离职时竟然没有得到补偿,希望依法纠错。高坪环卫所提交意见称,刘云丽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⒈因刘云丽与高坪环卫签订劳动合同时,刘云丽已年满60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⒉因双方间的劳务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此刘云丽申请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⒊在二审判决后,刘云丽自愿在高坪环卫所领取了一次性辞退补偿费1250元,双方所有经济手续已结清。请求驳回刘云丽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刘云丽于1944年8月10日出生,其于2003年2月在高坪环卫所从事街道保洁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未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刘云丽主张其与高坪环卫所形成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劳务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刘云丽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云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施家蓉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刘维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