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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松富与王亮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松富,王亮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582号原告:郭松富,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壶关县百尺镇大南山村人,农民。被告:王亮兵,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壶关县百尺镇方善村人,农民。原告郭松富与被告王亮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郭松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松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松富承担。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郑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