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松富与王亮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松富,王亮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582号原告:郭松富,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壶关县百尺镇大南山村人,农民。被告:王亮兵,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壶关县百尺镇方善村人,农民。原告郭松富与被告王亮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郭松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松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松富承担。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郑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