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710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创能煤炭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创能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1民初217号原告:天津市创能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902室028号。法定代表人:刘亦明,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超,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金创总部经济园(九、十层)。法定代表人:池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津市创能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能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创能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能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意思自治的民事诉讼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创能煤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2元,由原告天津市创能煤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汝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