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朝辉、王喜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朝辉,王喜连,康小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777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朝辉,男,汉族,1978年3月0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喜连,女,汉族,1970年4月03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康小雪,女,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庞朝辉、王喜连、康小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