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建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62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建华,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1990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建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月某日,被告人丁建华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424号其经营的三星宾馆318房间,容留张某1、陈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6年1月某日,被告人丁建华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424号其经营的三星宾馆318房间,容留张某1、陈某1、陈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2016年2月某日,被告人丁建华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424号其经营的三星宾馆306房间,容留张某1、张某2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5日,被告人丁建华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建华具有累犯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丁建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丁建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建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建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丁曼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