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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肖红艳与谭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艳,谭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红艳,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谭海军,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红艳与执行人谭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