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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文良与徐发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良,徐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董文良,男,1977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徐发林,男,1977年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文良与被执行人徐发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发林送发执行通知书后,其已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自觉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确定由其承担的清除了铁桩、栏杆、铁丝及宾徽驾校指示牌的,返还了面积为740平方米的场地一块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