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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中梁山俊逸木材经营部与重庆臣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龙坡区中梁山俊逸木材经营部,重庆臣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515号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中梁山俊逸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212号启耀市场1区112号。经营者王恒,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臣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69号船舶大厦24-1,组织机构代码66358758-6。法定代表人程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九龙坡区中梁山俊逸木材经营部与重庆臣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9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08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25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51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