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建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盼锋,李建友,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万盼锋,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月亮湾朱药铺村委朱药铺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03086314。被执行人李建友,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宋岗乡王湾村委李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305010630。被执行人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项路(东环路口),组织机构代码91410200674119155X。法定代表人:徐罕先,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盼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友、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万盼锋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彧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栋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