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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贵明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前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明,平定县巨城镇前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李贵明,男,1957年1月4日生,汉族,平定县巨城镇前埌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前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珍晖,任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贵明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前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32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但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前埌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定县巨城镇前埌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存款100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家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