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9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561号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富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枫,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平,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斌,男。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远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