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波莱特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圣意德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波莱特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圣意德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波莱特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7178-4),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街道金工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春晓。被执行人:上海圣意德门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07822-3),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北杨路69号。法定代表人:严学淼。申请执行人宁波波莱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圣意德门窗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7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波莱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710.5元、申请执行费23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 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