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蒲光军、杨娟、四川博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蒲光军,杨娟,四川博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3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刘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尤玲,四川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四川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光军,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杨娟,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四川博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米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告蒲光军、杨娟、四川博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