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3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天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天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3029号之一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东路尚东国际3号5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被告:金华市天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衢路417号。法定代表人:苏兵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天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浙0781民初30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金华市天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执行款现金50万元,现案件已撤诉结案,应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金华市天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执行款现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