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713孙其花与江苏祥龙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花,江苏祥龙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713号原告:孙其花,女,41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渐石,盱眙县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祥龙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7146541N。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与圣山路交汇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盛、徐毅成,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孙其花诉被告江苏祥龙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孙其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其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其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其花负担。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