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101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2016年3月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长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酒后在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奥尔诺财富中心持枪状物闹事,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张某车内当场搜出其伪造的姓名为张某、警号0xxx6的警察证一张。并搜出便衣警员卡、警衔、警服等物品,该物品系其辞职前在便衣大队做文员时所配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涉案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伪造警察证依法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查扣的其他物品由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孟宪菊人民陪审员 付柏国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