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蓉与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蓉,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418号原告:陈蓉,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寨村阳光水乡内。法定代表人:杨中安,职务:董事长。原告陈蓉与被告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蓉撤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已减半收取),收取795元,由原告陈蓉负担,退还原告陈蓉2000元。审判员 魏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长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