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0执划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周尚永与徐英、贾大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0执划295号申请人周尚永,男。被执行人徐英,男。被执行人贾大玲,女。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冀0630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英在某某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英在某某银行的存款104871.05元至涞源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银行涞源支行,账号为100242868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党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