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终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江苏网路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网路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张德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网路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香江路111号3幢。法定代表人:徐建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183号。诉讼代表人:王丰,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601。法定代表人:张德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洲,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江苏网路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张德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网路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申请减交、缓交,未获本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网路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 宇审判员 侍 婧审判员 赵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闻方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