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生泰宝科技有限公司、高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生泰宝科技有限公司,高冰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生泰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2号D栋1-8层)205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4150618K。法定代表人:咸才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冰,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北京生泰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生泰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上诉人采用的是“不包邮”送货方式的事实,在此基础上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卖方“不包邮”则应认定为属于“代办托运”,应以卖方发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发货地点为北京市。本案无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就被告”,还是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所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高冰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高冰以北京生泰宝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高冰起诉时向法院递交的天猫网订单信息载明的收货地址为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朝阳镇朝阳村二组。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通过邮寄的方式交付货物,收货地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收货地安徽省灵璧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即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现因高冰已先行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灵璧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应再行移送。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因该法律规定已废止,故本院不应据此确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玲玲审判员 王九霄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紫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