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守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1刑初19号公诉机关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守云,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朝阳县南双庙乡。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朝阳县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朝县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守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守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守云曾习练法轮功。2015年8月份,宋守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信诬告我国前国家领导人。2016年10月24日公安局民警在宋守云家依法扣押明慧周刊17份,正见周刊17份,其他周刊5份,讲法汇编52份,转法轮等书籍26本,法轮功MP5播放器1个(内有讲法音频),法轮功光盘8个,法轮功挂件9个,法轮功对联2个。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守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控告书,快递单,朝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客观真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守云以邮寄方式宣传法轮功,并持有讲法汇编52份等具有法轮功内容的书刊及物件,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情节较轻,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守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明慧周刊17份,正见周刊17份,其他周刊5份,讲法汇编52份,转法轮等书籍26本,法轮功MP5播放器1个,法轮功光盘8个,法轮功挂件9个,法轮功对联2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玉丽代理审判员 汪亚楠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蕾 百度搜索“”